江城足球网 :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章程
(2024年5月29日第六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江城足球网 :省安全技术防范行业协会是由从事安全防范产品研制、开发、生产、销售;安全防范工程设计、安装、运维、监理、检测;报警运营服务;安全防范领域的科学研究、政策研究、技术服务、信息服务、咨询培训服务;安全防范系统的使用和管理等单位及热爱安防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简称为江城足球网 :省安防协会,英文名称为AnHui Security Technology & Prote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ASPIA。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服务”、“维权”、“自律”。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认真履行各项职能,保护会员利益。团结和组织全体会员单位及全行业同仁,为发展我省安防事业、建设规范的安防市场,打击违法犯罪,促进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作出贡献。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城足球网 :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江城足球网 :省社会组织综合党委,行业管理部门是江城足球网 :省公安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合肥市。
本会的网址:www.aspia.cn。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安防行业建设和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行业发展动态,为政府部门制定行业政策、法规、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及时掌握并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和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建立企业信用体系,通过行业统计、行业调查、全面掌握业内企业的经营、服务、发展等基本情况;在政府管理部门的授权下,发布本地行业信息、出具公信证明;积极向国家、省市、地区的重点建设项目推荐本行业的信誉企业;
(四)根据政府管理部门的授权,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参与江城足球网 :省及本行业相关的产品、工程、服务等标准的制定与推广;依据相关规定,制定协会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五)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协助政府职能部门为会员单位开展安防系统工程的论证、评估、审核、验收等活动,努力提高我省安全防范工程、产品质量及应用效能;
(六)受政府管理部门委托,承担科研开发、技术评价、技能鉴定和成果推广应用。引导企业科技创新,支持企业申报政府科技项目,引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
(七)受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安防行业资质认证和行业职业认证,行业达标评比,建立安防行业诚信体系,拓展信用担保服务;
(八)开展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专业技能,搭建行业人才服务平台,促进行业整体素质提高;
(九)开展国内、国际交流与合作,咨询服务、会展及产品推介等活动,为会员企业积极构建公平、和谐、发展的平台;开展行业评比,促进产业升级与提高;
(十)出版行业内部刊物,运行协会网站,注册微信公众号等相关媒体平台,提高社会知名度;
(十一)制订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并监督遵守。提倡行业诚信,推进企业诚信建设,协调企业间的纠纷,创建公平竞争的良好氛围;
(十二)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鼓励企业承诺社会责任,指导企业编制社会责任报告;
(十三)协调行业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四)承担政府管理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他任务。
上述业务范围概括为:安防行业调研统计、标准制定、咨询服务、技能培训认定、竞赛、展会、资质技术评价、评先评优等。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并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及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并热爱安防事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材料;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入会申请;
2.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书扫描件;
3.单位简介;
4.经办人身份证扫描件。
(三)经本会秘书处初步审核、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交纳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书;
(六)本会网站公示。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各项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本会组织交流、科研成果转让、经济信息和技术资料的享有权;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力;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七)其他应予享受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遵守行业自律规则,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五)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提出发展本行业的建议;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七)遵守共同商定的行规行约。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除名后或者自动丧失会员资格,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并在本会网站进行公示。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和常务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届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5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一般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1/3。
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理事、常务理事不在本会领取薪酬。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自觉践行行业行为规则;
(二)认真执行本会各项决议,履行会员义务,热心支持本会工作;
(三)在本行业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
(四)重视企业诚信建设,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发起人与申请成立时的会员共同会商提名,报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会同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换届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应当充分听取行业管理部门等方面意见,主动与党建工作机构沟通;
经党建工作机构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财务管理制度等重要的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五)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最多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秘书长采取聘用制,则不含秘书长)由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或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该负责人应同时为常务理事。
聘任、解聘秘书长,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除视频会议外,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
(一)负责人的调整;
(二)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第三十二条 理事长或者1/5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4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理事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理事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不超过40名、秘书长1名。
本会负责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应当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续任期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本届理事长不担任协会法定代表人。
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含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