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标准》主要适用于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配备资金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获悉,近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对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据悉,《标准》主要适用于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积极争取将执法装备配备资金纳入本地区政府财政支出的优先安排领域,加大执法装备资金投入力度,满足实际执法需要。
根据要求,地方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装备使用、维护、报废、更新等方面管理制度,创新管理方式,对部分使用频率高、宜损耗的装备,可建立实物储备和按需申领模式;加强执法装备使用、维护、管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装备使用效率,推动执法水平不断提升。省级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抓好《标准》的落实。
可登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城市管理执法装备配备指导标准(试行)》。